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芮綿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鄧明慶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7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鄧明慶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⑴9,500,000元⑵1,12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民國105年11月27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 、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青海 │ │636 │ │2,076.96 │100000分之1179│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705 │青海段63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110.01│陽台:9.89│全部│ │ │ │ │ │014層樓房 │合 計:110.01│雨遮:2.43│ │ │ │ │ ├───────────────┤ │ │ │ │ │ │ │ │美術東八街86號12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 建號 6,187.4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1 │ │ (含停車位編號5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4)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