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王慧鈞 相 對 人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芮綿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鄧明慶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4年8月1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鄧明慶於民國104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鄧明慶自民國105年1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青海 │ │636 │ │2,076.96 │100000分之1179│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705 │青海段63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110.01│陽台:9.89│全部 │ │ │ │ │14層樓房 │合計:110.01 │雨遮:2.43│ │ │ │ ├───────────────┤ │ │ │ │ │ │ │美術東八街86號十二樓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807建號,面積6187.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1 │ │ (含停車位編號5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4)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