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4號
- 聲請人
- 蘇俞萍
- 相對人
- 元安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博旭
- 相對人
- 游慧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4月22日、㈡民國105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㈠新台幣200萬元、㈡新台幣200萬元,並開立本票二紙交付為憑,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9月1日,其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6月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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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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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
│號│市 │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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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鳳山│華鳳 │4-1 │空│117.33 │1分之1 │游慧娟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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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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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主要建築 ├───────┬─────┼─────┤
│ │ │建物門牌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所有權人 │
│號│ 號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1│2012│華鳳段4-1地號 │鋼筋混凝土結│1層: 62.73 │陽台: │ 全部 │
│ │ │ │構造4層 │2層: 62.86 │27.53 │ │
│ │ ├───────┤ │3層: 59.49 │ ├─────┤
│ │ │鳳松路450巷320│ │4層: 59.49 │ │元安峰投資│
│ │ │號 │ │屋頂突出物: │ │顧問股份有│
│ │ │ │ │ 14.21 │ │限公司 │
│ │ │ │ │合計:258.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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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