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黃科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榮鴻慶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黃李滿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孫綺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五月十三日以一○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四五號裁定認可及更正附表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止,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起清償方式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以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5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於同年5月13日更正裁定附表確定,合先敘明。
三、惟債務人具狀並到院稱現任職於佳視得影視出租店,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2,000元,但須自行投保勞健保,平均每月費用2,008元,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僅19,992元,扣除自身生活費後,以不足繳納更生方案每月款項11,500元,並提出員工任用切結書與勞健保費收據影本為證。
四、經查,債務人現收入情況,連續三個月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低於清償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之金額,揆諸上開規定,則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視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將總還款期限自72期延長為96期,於扣除已還款期數及金額後,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自107年1月延長2年至113年4月,每月1期,共76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還款金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411533 │ 4.76% │ 37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0000000 │ 16.97% │ 1335 │├──────────┼──────┼─────┼──────┤│新光商業銀行 │ 401292 │ 4.64% │ 365 │├──────────┼──────┼─────┼──────┤│聯邦商業銀行 │ 717493 │ 8.29% │ 652 │├──────────┼──────┼─────┼──────┤│遠東商業銀行 │ 0000000 │ 12.90% │ 1015 │├──────────┼──────┼─────┼──────┤│永豐商業銀行 │ 840182 │ 9.71% │ 764 │├──────────┼──────┼─────┼──────┤│安泰商業銀行 │ 0000000 │ 24.68% │ 1942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904921 │ 10.46% │ 823 │├──────────┼──────┼─────┼──────┤│黃李滿足 │ 457500 │ 5.29% │ 416 │├──────────┼──────┼─────┼──────┤│孫綺聆 │ 200000 │ 2.31% │ 182 │├──────────┼──────┼─────┼──────┤│債權總額 │ 8,654,032 │延長後每期│ 7,869 ││ │ │清償金額 │ │├──────────┴──────┴─────┴──────┤│補充說明: ││1.債務人自105年5月開始還款,至106年12月止,共計20期,已還款 ││ 23萬元。 ││2.債務人於本附表總還款金額為598,044元。 ││3.債務人延長後共計96期之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為828,0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