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裕南、曾國烈、郭明鑑、張兆順、魏寶生、侯金英、陳聖德、李昱陞、黃錦瑭、范志強、翁文祺、李憲章、黃碧娟、吳統雄、丁予康、陳建平、管國霖
- 原告鐘麗卿、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鐘麗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以一○三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止共三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以103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確定。又債務 人前曾於105年間聲請延長履行,經本院於105年6月29日以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1年9個月,亦 即債務人得延長之期限,僅餘3個月即達法定上限,合先敘 明。 三、惟債務人具狀稱失業,需時3至6個月才能找到工作,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為證,是以,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將無餘額,推定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 四、惟聲請人得聲請延長之期限僅餘3個月,已如前述,是債務 人延長期限之聲請,僅得再准予3個月,且本件更生方案還 款日期為每月1日,債務人遲至106年10月24日始向本院聲請,已逾該月清償日,不得向前溯及,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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