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源創意有限公司、曾士鐘、張秀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相對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