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58號聲 請 人 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盛 相 對 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958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001 │105年4月11日│1,000,000元 │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497301 │ ├──┼──────┼──────┼──────┼──────┼────┤ │002 │105年4月29日│1,000,000元 │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497302 │ ├──┼──────┼──────┼──────┼──────┼────┤ │003 │105年6月3日 │1,000,000元 │105年6月3日 │105年6月3日 │497303 │ ├──┼──────┼──────┼──────┼──────┼────┤ │004 │105年6月27日│1,500,000元 │105年6月27日│105年6月27日│497304 │ ├──┼──────┼──────┼──────┼──────┼────┤ │005 │105年7月28日│2,000,000元 │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497305 │ ├──┼──────┼──────┼──────┼──────┼────┤ │006 │105年9月12日│1,000,000元 │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2日│497306 │ ├──┼──────┼──────┼──────┼──────┼────┤ │007 │106年5月5日 │500,000元 │106年5月5日 │106年5月5日 │49730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