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邱煒傑、鄭來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依所附本票之發票人為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非為信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邱煒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來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