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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850號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邱煒傑、鄭來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依所附本票之發票人為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非為信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相對人邱煒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來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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