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047號
- 聲請人
- 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武洋
- 相對人
- 名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義豐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鳳山簡易庭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3047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105年9月6日 │280,000元 │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5日│0000000 │├──┼───────┼────────┼───────┼──────┼───────┤│002 │105年9月6日 │280,000元 │105年11月5日 │105年11月5日│0000000 │├──┼───────┼────────┼───────┼──────┼───────┤│003 │105年9月6日 │280,000元 │105年12月5日 │105年12月5日│0000000 │├──┼───────┼────────┼───────┼──────┼───────┤│004 │105年9月6日 │280,000元 │106年1月5日 │106年1月5日 │0000000 │├──┼───────┼────────┼───────┼──────┼───────┤│005 │105年9月6日 │280,000元 │106年2月5日 │106年2月5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