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93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有盛、吳政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