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
- 聲請人
- 捷和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詩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張秀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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