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10號聲 請 人 捷和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詩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二、相對人張秀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