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7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69號
- 聲請人
- 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林子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