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7號聲 請 人 彰美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林柏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