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
- 聲請人
- 蔡金年
- 相對人
- 南北興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櫻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建字第120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建上字第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26萬元、證人旅費524 元,合計260,524 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0,524 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