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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9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92號

聲請人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趙海晴
聲請人
相對人
黃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355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248 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5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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