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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銘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相對人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建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建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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