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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聲請人
劉大憨
聲請人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相對人
王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王丁輝應賠償聲請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劉大憨(原名:劉義雄)應賠償聲請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9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十一分之二,原告劉義雄負擔三十一之二,餘由原告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新臺幣20萬元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390 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已於期限內提出。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30,829元 │由聲請人劉家庄美食││ │ │股份有限公司預納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由聲請人劉大憨(原 ││ │ │名:劉義雄) 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 │由相對人預納 │├──────┴──────────┴─────────┤│附註: ││㈠一審先行確定部分: ││ 聲請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第1項請 ││ 求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訴之聲請第2項訴訟 ││ 標的金額為2,702,100元,經一審法院核定應徵裁判費30,82││ 9元,此部分經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聲請人劉家庄美食股 │

│ 份有限公司雖提起上訴,惟因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 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另聲請人劉大憨(原名:劉義雄)起││ 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400,000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其中││ 相對人200,000元部分敗訴,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而未 ││ 確定,是以一審先行確定訴訟費用為32,929元【計算式: ││ 30,829+2,100=32,929】,一審未確定之部分為2,200 ││ 元(計算式:4,300-2,100=2,200)依上開第一審判決主 ││ 文所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124元【32,929× ││ 2/31=2,124】;聲請人劉大憨(原名:劉義雄)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為2,124元【32,929×2/31=2,124】,聲請人劉家庄美││ 食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0,581元【32,929- ││ 2,124-2,124=30,581 】。 ││㈡一審未確定部分及二審部分: ││ 一審未確定部分及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2,200元及二審裁判 ││ 費3,150元,合計5,350元。依上開二審確定判決主文諭知,││ 則相對人應負擔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之訴訟費用額││ 為2,675元【計算式:( 2,200+3,150)×1/2=2,675】;聲請││ 人劉大憨(原名:劉義雄)應負擔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 ││ 之訴訟費用為2,675元【計算式:( 2,200+3,150)×1/2= ││ 2,675】。 ││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649元【計算式:2,124+2,675-3,150= ││ 1,649】;聲請人劉大憨(原名:劉義雄)應賠償劉家庄美食股││ 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為499元【計算式:2,124+2,675 ││ -4,300=499】;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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