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嚴福松

  • 原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37號原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被   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福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