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昀妙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