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