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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 被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51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台灣丸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昀妙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陞揚光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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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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