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34號
- 原告
-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昇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
付工程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6,90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80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5,416元,尚應補繳51,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