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40號反訴原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