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83號原 告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烽驊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 月10日裁定(106 年度補字第591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645元,此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