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
- 原告
- 謝坤霖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鴻
- 被告
- 世樺畜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木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謝水木」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水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