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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

給付維修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

原告
億爾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穗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原

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41,378 元,嗣於民國10

6 年10月16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54,05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54,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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