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 原告
- 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百世
- 被告
- 觀雲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訟上主張,請求判決確認觀雲大樓於民國106 年3 月4 日所召開106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三案所為將觀雲大樓店面住戶管理費每坪調整為新臺幣(下同)110 元,與非店面住戶應繳金額相同之決議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