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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13號

原告
林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被告
德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恕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28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1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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