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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新世界地產有限公司郡都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新世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鈐莞 被   告 郡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6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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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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