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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焦經國

  • 原告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余政霖
  • 被告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45號原   告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原   告 余政霖 被   告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焦經國 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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