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
- 原告
-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娟
- 被告
-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蓁
- 被告
-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泮鋒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借款債權不存在,經查被告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美濃區、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岡山區,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