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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林郁蓁、陳泮鋒

  •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法人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借款債權不存在,經查被告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美濃區、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岡山區,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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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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