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駱秋霞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6 年度鳳小字第55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因遭詐騙集團詐欺,始於民國104 年11月8 日匯款新臺幣(下同)6 萬元至訴外人雷爵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爵公司)開設於被告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俟上訴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已將系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圈存帳戶內之6 萬元存款,雷爵公司經法院告知訴訟後,對上訴人主張未曾向雷爵公司購買遊戲點數乙節亦無爭執,可見兩造間並無消費寄託關係存在,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匯款入系爭帳戶而受有利益6 萬元,已合乎民法第179 條規定要件,自應返還不當得利,詎原審判決竟以被上訴人與雷爵公司間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雷爵公司依消費寄託契約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帳戶內之寄存款為由,遽認被上訴人收取上開款項係有法律上原因且未獲利益,顯有不當,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 萬元,及自104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亦即上訴人應於上訴狀中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另按解釋契約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解釋未違背法令或無悖於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即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法律審之事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要旨可參。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之不合法上訴,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亦有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236 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經查,上訴人雖以原審判決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惟觀諸上訴狀所載內容,無非就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非無法律上原因收受6 萬元匯款行為,且未受有利益等節,有所爭執,觀其意旨乃就原審法官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之事實,自難認上訴人已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則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 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