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05號原 告 鑫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志 被 告 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自其中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德公司)前將所承攬之①「慈濟希望工程─屏東公正國中援建工程」中之玻璃工程及②「慈濟希望工程─屏東枋寮高中援建工程」中之玻璃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兩造分別於103 年12月1 日訂立上開①之工程( 卷第7-10頁承攬合約書) 、103 年12月15日訂立上開②之工程( 卷第11-14 頁承攬合約書) ;原告於訂約後開工,且上二工程係同時進行,原告依約陸續施作至105 年1 月25日完工,業主已取得使用執照,依原告與立德公司所訂承攬契約書「付款辦法」欄「備註:一、付款方式:先依採購確認書之數量支付30%(180 天期票),並於完工後支付65%尾款(現金票,附保固書,使照取得日起保固壹年),使照取得後給付5 %保留款(現金票)」之約定,立德公司應給付剩餘工程款,其中①工程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790,396 元(含稅及保留款)、②工程之工程款為127,205 元(含稅即保留款),合計917,601 元。立德公司為給付上述剩餘工程款,於105 年2 月間交付香柏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香柏公司)簽發之票號DB0000000 號、票面金額917,601 元、票載發票日105 年8 月1 日、付款人為板信商業銀行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支票經原告遵期提示亦遭以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立德公司依承攬契約約定有給付工程款報酬之義務,原告依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立德公司給付工程款917,601 元;香柏公司簽發之支票未獲兌現,原告為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6 條規定,請求香柏公司給付票款917,601 元。又上述被告二人所負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如一人給付完畢,另一人即免給付義務。聲明:㈠被告立德公司或香柏公司應給付原告917, 6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承攬合約書、門窗工程玻璃項目價目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請款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足認與所述相符,而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即應認為真實。而原告對立德公司係基於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對香柏公司則基於票據法律關係為請求,係本於不同之法律上原因而為請求,但給付目的屬同一,係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請求立德公司或香柏公司應負給付義務,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約定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立德公司或香柏公司應給付原告917,6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其中立德公司部分自106 年7 月22日起( 106 年7 月21日送達,卷第23頁) 、香柏公司部分自106 年8 月5 日起( 106 年7 月25日寄存送達,卷第24頁)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供相當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被告既受敗訴判決,訴訟費用額10,02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