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2號
- 原告
-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