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盛富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
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之聲
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