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姬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單暨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