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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

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14萬1,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9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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