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正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
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14萬1,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9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
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14萬1,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9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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