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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
正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雅
上訴人
翁福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7,5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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