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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

上訴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19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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