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李怡蓉
- 上訴人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法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 上訴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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