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
上訴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19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上訴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19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