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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李怡蓉

  • 上訴人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法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 上訴人與喬泰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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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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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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