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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10,076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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