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10,076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