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5號

原告
李夙蕙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告
愛家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