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5號原 告 李夙蕙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愛家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