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58號
- 原告
- 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益律師
- 被告
- 鼎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所承攬之訴外人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中之消防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兩造於104 年1 月15日訂立消防設備工程合約書,約定總價新臺幣( 下同) 580萬元( 未稅) ,總價承攬,原告已完成約定工程但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兩造在105 年11月2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在105 年11月28日應給付其中工程款954,345 元、另954,345 元則待消防驗收後給付,協議書所約定之第一期消防工程已驗收完成,核准函已交付被告,被告僅在10年1 月31日給付95萬元,而未給付約定應於驗收後給付之954,345 元,另就協議書第1 項約定之款亦積欠4,345 元未為給付;原告經催告仍未給付;爰依兩造承攬契約及協議書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8,6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積欠工程款之數額及事實,均不爭執,但被告無力清償;兩造確實在105 年11月29日簽訂協議書,第一期消防已驗收合格並已拿到核准函,被告僅給付95萬元等之事實亦不爭執等語( 卷第42頁正背面)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 卷第5-8 頁) 、協議書( 卷第9 頁) 、存證信函及回執( 卷第10-15 頁) 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 卷第42、44頁)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被告雖抗辯目前無力清償,然此無從免除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及兩造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58,6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6 年3 月30日( 起訴狀繕本於106 年3 月29日送達,卷第21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為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