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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5號

原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被告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9,7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6,009,7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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