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陳劭良
- 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人、號返還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送達代收人 王伊忱律師 上訴人與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8 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上訴部分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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