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春宏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順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3日106年度建8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