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孝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