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仕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利司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23,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