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林立鑫 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 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本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因無法負擔還款條件而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協商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04年至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見卷第7至13頁、第64至66頁、第69至73頁、第83至84頁、第 89至104頁),並有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 34至60頁),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4年至105年度申報之稅後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6,824元、411,798元,平均每月各為39,735元、34,317元,名下無財產,另有南山人壽、台灣人壽保單;又聲請人自106年7月5日起於迅龍國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任職,其於106年7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為31,936元【計算式:(28,742+33,001+33,000+33,000)÷4=31,936 ,元以下四捨五入】等情,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迅龍國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證(見卷第11至13頁、第27至28頁、第73頁)。在無其他收入證明情況下,以其平均每月收入31,936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房租6,500 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在卷可考(見卷第85至88頁)。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為12,941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聲請人主張逾上開核算數額部分,難認可採。 ㈣、綜上所述,以聲請人每月收入31,936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2,941元後,餘20,0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145,606元(參卷第29至60頁,包含:中國 信託銀行、台灣銀行),以聲請人每月所餘逐年清償,僅須約4.7年(計算式:1,145,606÷20,059元÷12=4.7)即能 清償完畢。再者,聲請人為75年9月生(現年32歲),距法 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3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五、綜據上述,本件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