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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華麥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至四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其現存資產總額新臺幣147,594 元,惟未告以該資產之保管方式與地點,於法不合。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聲請人所提「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金或存款部分,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存摺影本。

㈡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部分,應列出明細。

㈢股票或有價證券部分,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其他動產部分,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不動產部分,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之證明文件。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發生原因、金額之外,尚應記載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另應包括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國稅局相關欠稅查詢情形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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