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吳慧明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上訴人 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碧香 訴訟代理人 李旭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