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Ltd.、Tim Starup Wickman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2號聲 請 人 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Tim Starup Wickmann 代 理 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盛暉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105 年度海商字第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海商字第十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使證人陳述記載更為完整,以維護並主張聲請人於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而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3 項所明定。另維護並主張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海商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乙節,業據其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次,系爭事件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均於法庭上表示同意,且經記明筆錄,而參酌聲請人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觀之,亦有其必要性,核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