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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代理人
楊淑婷
相對人
中華勞動力職能發展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繼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五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生)為相對人中華勞動力職能發展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繳納民國104 年至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5 年度營業稅,而相對人之代表人即唯一董事王雲平已於105 年5 月31日死亡,復無經理人可代相對人為處理事務,致無法對其為送達行為,聲請人乃職司稅捐稽徵之機關,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請求選任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或王雲平之繼承人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8 條第4 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相對人為一人股東所組織之公司,其唯一之股東即代表人王雲平已於105 年5 月31日死亡,且未經委任經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王雲平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為證,足認相對人確因王雲平死亡而無法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之虞。而相對人未繳納104 年至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5 年度營業稅之事實,復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見本院卷第7 頁)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為職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之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王雲平死亡後,其繼承人即父親王繼宇並未拋棄繼承,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6 年1 月9 日北院隆家合105 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函、王雲平繼承系統表及其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4至19頁)附卷可參。是王雲平就相對人之出資,應由王繼宇繼承,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主要目的在求得稅捐稽徵文書或相關行政處分得合法送達,以利完成相關法定程序,若選任無關之專業人士,其報酬當再造成困擾與國庫負擔;復審酌相對人能否正常運作與王繼宇之權益相關,而王繼宇為相對人唯一股東之繼承人,如相對人應行清算,其亦為當然之清算人,且王繼宇為51年生,適屬壯年,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2頁)附卷可佐,堪認其客觀上應有相當能力可處理相對人公司之事務,則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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